一、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党的建设总要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好音乐学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进一步提高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江苏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标准》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教党〔2020〕51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音乐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的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四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与党政联席会议协调运行,不能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总支会议,也不能以党总支会议代替党政联席会议。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订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院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机构的负责人及相关人选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3.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学院党总支、党支部标准化建设,党支部的设置、换届及支部书记任免,进一步深化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以及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特别是宣传阵地、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应由学院党总支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院务委员会负责人及相关人选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绩效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总支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总支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总支委员会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前向党总支书记请假。
不是党总支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总支会议,不是党总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及党政综合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列席党总支会议。根据需要,党总支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议题由党总支书记提出,也可以由总支委员提出建议、总支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相关总支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所属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所属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党政综合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总支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总支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一般应由党总支书记作最后表态,确有必要时须将争议问题及争议情况向学校党委报告。
第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总支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总支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总支会议决策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总支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总支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责任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五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六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也可以纪要形式送阅。
第十七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必须严格保密,违者要追究纪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八条 对集体决定的事项,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学校党委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且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九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总支委员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会议汇报,并根据会议内容及时抄送相关组织或个人。学院党总支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对账销号。
第二十条 对学院党总支会议的决定或决议,全体成员应当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总支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执行遇到较大困难或有关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经党总支书记同意,可重新召开党总支会议再次进行研究讨论,并形成新的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要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除需要保密的事项之外,应通过一定形式传达至学院师生员工,并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总支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二级学院党总支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并列入学院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内容。
五、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党总支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实施,由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江苏第二师范学院
音乐学院总支委员会
2024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