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学院外聘教师管理,保障教学质量,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外聘教师”指各音乐学院以学校名义聘请的主要从事课程教学工作的非我院在职在岗人员。
第二章聘任原则
第三条根据教学需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外聘教师:
(一)受在职在岗专任教师人数所限,音乐学院现有师资不足以承担人才培养方案中某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二)因人才培养需要,音乐学院现有师资不足以承担人才培养方案中某教学环节的教学任务。
第四条外聘教师来源:外聘教师应主要从学校退休教师、校外科研和教育教学单位、与音乐专业关联性强的行业的合格人选中聘任。
第三章聘任条件
第五条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第六条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具有学士学位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来自教育行业的外聘教师应具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来自非教育行业的外聘教师应具有相关职称证书或资格证明。
第八条不具备教育行业工作经验的外聘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层次的该课程授课经历。
第九条外聘教师的首次聘任须经考核合格。考核主要采取面试、试讲和检查有关教学文件的方式进行,考核由音乐学院组织进行。
第十条对未能满足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聘任条件的教师,如音乐学院认定确需聘任的,应在聘任申请中详细说明聘任理由。
第四章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音乐学院向人事处提交申请。音乐学院根据教学任务确定每学期外聘教师及其授课课程,每学期提交教学任务安排的同时,在学校综合信息平台中提交申请至人事处审核。首次聘任的外聘教师个人资料即外聘教师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件、教师资格证书(或相关资格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能证明其授课经历的材料须上传至综合信息平台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人事处审核。人事处会同教务处根据音乐学院的教学需要,对外聘教师的聘任申请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签订协议书。审核通过的外聘教师与音乐学院签订《外聘教师教学工作协议书》后,方可上岗。外聘教师工作协议原则上按学期签订,音乐学院按学期提交申请至人事处审核(含续聘)。
第五章外聘教师的工作职责及要求
第十四条外聘教师应遵守学校和音乐学院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接受学校和学院的管理、监督和考核,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五条外聘教师须认真执行课程教学大纲,遵守《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教师教学行为规范》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做好备课、授课、布置及批阅作业、辅导答疑、命题及阅卷、监考、录入及分析成绩等教学环节的工作,参加有关的教研活动。
第十六条外聘教师出现教学事故,按《江苏第二师范学院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经济方面的处理。根据教学事故影响程度予以限期整改或解除聘任关系,解聘者原则上均不再续聘。
第六章聘任单位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外聘教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音乐学院负责。音乐学院要主动向受聘教师传达学校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及工作要求,督促并监督其遵守学校各项教学管理规定,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音乐学院要对外聘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跟踪与评价,并结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告(应含至少3 次同行及二级单位领导听课记录)于每学期第 15 周前提交至综合信息平台备案。考核结果报告将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音乐学院要对在教学态度、教学纪律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出现问题的外聘教师进行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音乐学院有义务为外聘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章外聘教师薪酬的计算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外聘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按学校有关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办法进行核算,教学工作津贴按学校有关外聘教师课时酬金标准计算。
第二十二条教学工作津贴采取分月发放方式,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按国家规定标准由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学期最后一次的津贴在完成所有教学环节任务后发放。
第八章外聘教师的解聘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及音乐学院有权对外聘教师予以单方面解聘:
(一)不按课程教学大纲和音乐学院的要求进行授课,经批评教育仍不改者;
(二)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影响恶劣者;
(三)教学检查或同行专家听课认定教学质量较差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音乐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