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丞发布时间:2020-11-24浏览次数:65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育人为本的教育管理理念,坚持依法办学,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校纪校规的严肃性,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依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全日制本科生(含专转本学生)实施的各类纪律处分,下列人员均有权依据本规定提出申诉:

(一)被处分的学生本人;

(二)与处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学生;

(三)被处分学生所在班级、专业或学院的学生组织;

(四)确实了解处分所依据的事实的其他学生;

(五)经学生申诉受理委员会同意受理的有关部门、院部。

第二章  申诉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申委会独立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

第四条  申委会设委员7人,其成员分别由学校分管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监察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代表、教师(包含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共同组成。申委会主任由学校分管领导兼任。申委会委员任期为两年。

第五条  申委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申委会的日常事务。包括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检查申诉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建议对重大事件组织听证会、宣布申诉复查结论等。

第六条  申委会组成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申诉人要求委员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经申委会研究认为理由正当的,予以回避。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学校依据《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的各类纪律处分均给予自处分公布或送达之日起10日的申诉期,逾期不再接受申诉,学校处分决定立即执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八条  按本规定有申诉权的人员要求申诉的,必须在申诉期内向申委会提交署有自己真实姓名、年级、专业、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基本情况的书面申诉,并填写《江苏第二师范学院大学生申诉申请表》。书面申诉必须就不服学校处分的事实或依据提出具体理由,并明确表述取消、减轻或其他改变学校处分决定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诉受理条件为:

(一)原处分决定适用规定明显不当;

(二)原处分程序不符合规定;

(三)原处分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

(四)有证据证明违纪处理过程中有徇私行为。

第十条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申委会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或理由申诉;

(二)超越申诉范围;

(三)超过申诉期限;

(四)已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的;

(五)本人要求撤销申诉的。

申委会做出不受理决定,应及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诉学生所在学院。

第十一条  申委会接到书面申诉后,除依据第十条规定不予受理外,应在申诉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学生延期理由,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延长以一次为限。但涉及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不得延长。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受理小组受理申诉案件时,可以根据需要,调阅有关部门处理该案件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向知情人员调查情况以及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等,有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在学生申诉期间,学校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暂时不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申诉终止。

第十五条  申委会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申诉复查结论:

(一)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分决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适用依据有误,变更原决定;

(三)原处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处理程序和权限的,变更原决定;

(四)原处分决定事实不存在,超越或滥用职权,决定明显不当,撤销原决定。

第十六条  申委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形成申诉案件复查结论需经过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委员无法参加会议时,不得由其他人代理。申诉案件复查结论做出后,应出具复查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可生效。如因特殊原因无法送达的,应在校内公告。

第十七条 申委会决定申诉不成立的,应将不成立的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诉人、被处分学生本人及其所在学院,学校原定处分照旧执行。

申委会决定申诉成立的,对变更记过以下处分的可以直接做出复查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最终决定;对变更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需向校长办公会议提交成立的决定、理由、票数和建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对申委会的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学校处分包括由学校授权各二级学院做出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有冲突者,以本规定为准。